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商業會計專區

開辦新公司有許多瑣瑣碎碎的前置工作。一邊研究,一邊收集,留在這裡,也許有興趣的人還可以參考。

商業會計專區
http://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method=accounting


01 開辦企業線上申請作業

01 開辦企業線上申請作業:https://onestop.nat.gov.tw/oss/identity/Identity/init.do

(1)作業流程說明
https://onestop.nat.gov.tw/oss/web/Show/workFlow.do;jsessionid=3afe5101d4ec30edd192cada550e

(2)加入會員 (我的E政府) https://www.cp.gov.tw/portal/cpinit/Register.aspx

(3)會員登入 (我的E政府)
https://www.cp.gov.tw/portal/Clogin.aspx?returnurl=https://onestop.nat.gov.tw/oss/&logoutUrl=https://onestop.nat.gov.tw/oss/&cancelUrl=https://onestop.nat.gov.tw/oss/

(4)線上申請表單填寫 (我的E政府)

(5)案件資料查詢 (我的E政府)

(6)資本額查核報告上傳 (我的E政府)

(7)負責人簽章作業 (自然人憑證:請插入你的憑證並輸入PIN CODE)
https://onestop.nat.gov.tw/oss/ossWeb/ResLogin/resLogin.do

(8)憑證授權管理作業
      a)公司以工商憑證(正卡)授權公司內部員工線上辦理公司登記
      b)代理人以自然人憑證授權事務所內部員工線上辦理公司登記
      請輸入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
      請輸入工商憑證PIN碼:_________
https://onestop.nat.gov.tw/oss/auth/AuthUserList/authUserList.do

(9)工作規則線上填報(員工30人以上才需要)
https://onestop.nat.gov.tw/oss/ossWeb/WorkRuleOnline/workRuleOnline.do

步驟一:申辦注意事項說明
注意事項:
1.   雇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才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
2.   系統提供首次報核工作規則使用。
3.   系統是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工作規則範本設計。
4.   請備妥讀卡機與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擇一即可),可使用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親自辦理,或先以工商憑證授權
      內部員工以其自然人憑證線上辦理。
5.   如欲以授權之內部員工線上辦理,請先至{憑證授權管理作業}進行設定。
6.   可點選「案件資料查詢」檢視辦理結果或修改案件資料。
作業流程說明:( 工作規則線上填報作業手冊 )
1.   同意採用勞動部訂定之工作規則範本辦理。
2.   進行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驗證。
3.   填寫事業單位基本資料與聯絡資訊。
4.   依據勞動部訂定之工作規則範本填寫條文內容。
5.   勞資會議或工會會議紀錄及工作規則相關附件簽章傳送。
6.   案件即時傳送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理。
應備書表範本: 工作規則範本 (WORDODF勞資會議紀錄 (WORDODF ) 工會會議紀錄 (WORDODF)


(10)公司登記線上補正 (我的E政府)
(11)法規資訊 https://onestop.nat.gov.tw/oss/web/Show/lawsInformation.do
(12)表單下載 https://onestop.nat.gov.tw/oss/web/Show/formDownload.do
(13)操作手冊與元件下載 https://onestop.nat.gov.tw/oss/web/Show/download.do
(14)Q&A問答集 https://onestop.nat.gov.tw/oss/question/QuestionAnswer/question.do

01 線上申辦項目

01 線上申辦項目
http://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N=18

線上企業開辦公司、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公司名稱預查網路申請系統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覆系統公司名稱預查一維條碼申請系統有限合夥名稱預查一維條碼申請系統工商憑證申請國際貿易局線上申辦服務工業局線上申辦服務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網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

法令解釋

法令解釋
http://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N=5

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商工行政法規一覽表即時公司法解釋公司登記相關法令解釋企業併購法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業別會計制度規範網站

行業別會計制度規範網站
http://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76
家具及室內裝設品業資訊服務業藥品製造業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家用電器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食品製造業印刷業運輸工具製造業國際貿易業手工具製造業 (93.01新增)出版業 (93.01新增)育樂用品業 (93.01新增)餐飲業 (93.01新增)

02 預查申請用書表(必須網路申請)

資料下載區
http://gcis.nat.gov.tw/mainNew/classN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N=20
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預查行政書表&參考資料公司與有限合夥登記行政書表&參考資料商業名稱預查及登記行政書表&參考資料商業會計行政書表&參考資料工業行政參考資料工商綜合區行政書表&參考資料其他行政書表&參考資料

04 會計科目中英文對照及編碼下載

04 會計科目中英文對照及編碼下載


03 其他行政書表和參考資料

03 其他行政書表和參考資料
http://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list&pk=714
商工行政開放資料服務商品標示參考資料電子遊戲場業行政書表&參考資料定型化契約參考資料網路零售業(含平台)管理行政書表&參考資料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審查投資抵減及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管理行政書表會計科目中英文對照及編碼下載『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問答集內容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經(八一)商字第二一五五九八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七日經(八八)商字第八八二一一二六七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商字第0九一000一七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一四九二九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0九三0二四0一三七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經商字第0九八0二四一五二六0號令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經商字第一0四0二四二八三二0號令修正發布

  
本準則依公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公司之代表人為限。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

四、前三款之申請案委託代理人者,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預查申請案委託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公司名稱。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六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前項保留期間,如公司業務依法令或其性質須有較長之籌備期間或於公司完成登記前依法令尚須踐行他種程序或登記者,其保留期間,由經濟部公告之。

未於前二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公司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限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第六條
公司名稱應由特取名稱及組織種類組成,並得標明下列文字:
一、地區名。
二、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三、堂、記、行、號、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公司名稱標明前項第一款之文字者,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

公司名稱標明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字者,其排列順序依其款次,並置於特取名稱之後,組織種類之前。

外國公司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

第七條
公司名稱,不得使用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相同之名稱。

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為不相同。

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公司組織種類、有限合夥、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
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第八條
公司因合併而變更名稱,合併後之新公司名稱由存續公司及消滅公司之特取名稱整併者,如各該特取名稱為地區名,得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後。

第九條
公司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

外國公司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公司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公司名稱變更。

第十條
公司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三、我國及外國國名。但外國公司其本公司以國名為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

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有限合夥或其他類似有限合夥組織之文字。
三、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四、易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五、易使人誤認為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六、其他不當之文字。

第十一條
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第十二條
公司所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登記:
一、違反公序良俗。
二、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
三、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
四、政府依法實施專營。
五、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第十三條
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公司名稱為限;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二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公司之代表人為限。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人。

四、前三款之申請案委託代理人者,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預查申請案委託之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