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4日 星期六

繳納營業稅以「稅捐」科目列支

問:公司繳納營所稅,會計科目是「應付營所稅」?還是費用類「稅捐」?

==> 參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_第90條_稅捐》:
十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_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繳納之營業稅,應以「稅捐」科目列支。

==> 以下筆記參考"第90條 稅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四、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及地價稅),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_第33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六、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及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列為該項出售土地收入之損費。但出售屬《所得稅法_第4條之4第一項》規定之房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或損費。
八、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九、應納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及菸酒稅,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十、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十一、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十二、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十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_第19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
十四、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分別歸屬原支出科目或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_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繳納之營業稅,應以稅捐科目列支。

十六、營利事業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_第16條及第20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後,繳納之原物料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核實認定。

十七、營利事業繳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產製特種貨物者:應列為出廠當年度之稅捐費用。
(二)屬進口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三)屬向法院及其他機關(構)買受其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應列為該特種貨物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
(四)屬銷售特種勞務者:應於該項出售特種勞務之收入項下減除。

==> 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_第90條_稅捐》位址: